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造價評定是很常用而且十分關鍵的階段,發承攬彼此就工程款造成異議時,很有可能會向法院申請辦理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鑒定機構??墒?,被告方在下列幾類狀況下明確提出工程造價鑒定機構的,法院將不予以適用。
實例一:
盧某、營口某強夾層玻璃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2229號)
裁判員要義:固定不動總價包干范疇內的工程造價,不予以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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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二:
新疆某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1786號)
裁判員要義:被告方執行異議達到結算協議的,不予以鑒定機構。
實例三:
四川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2019)最高法民終557號)
裁判員要義:被告方執行異議達到結算協議的,不予以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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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四:
浙江八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錦州鴻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
裁判員要義:被告方對一部分案子客觀事實有爭論的,僅對有爭議的客觀事實開展評定;針對運用目前直接證據就可以明確的工程款,不予以評定。
據不徹底統計分析,超出多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會牽涉到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因為工程造價鑒定中心水準參差不齊,評定流程不統一,造成工程造價鑒定意見變成異議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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